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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贪官的逃跑看制度完善zasvdtja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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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贪官的逃跑看制度完善


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用340张白条,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。梅州市检察院认为该人大代表已涉嫌犯罪,但考虑到对方的人大代表身份,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犯罪嫌疑人在今年5月中旬潜逃。(6月9日《南方》) 梅州市检方不对石育清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,理由有几点,一是他是人大代表;二是不抓人是希望能对此案进行调解;第三点尤为“重要”,认为他不会逃跑、不会串供、不会危害社会,没有逮捕的必要性。 如果能排除人情或者其他法外因素,我个人认为,梅州检方不逮捕的理由并非说不通。逮捕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,只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,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不等于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。近些年来,最高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,对于“无逮捕必要”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。因此,不能因为事后出现犯罪嫌疑人逃跑的事件,就一概认定当初梅州市检方的做法是错误的。 此事之所以引起争议,除了人情等因素的质疑外,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于“逮捕必要性”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措施的不完善、不到位。我国虽然有取保候审制度,但这种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约束无力,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借机逃跑。此外,法律对于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处罚比较宽松,这些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再次被抓捕后,并不会在刑罚上受到从重或者加重的处罚。 所以,在犯罪嫌疑人石育清逃跑一事中,我们更应当看到对于逮捕相关制度的完善。首先,有必要完善“无逮捕必要”的标准;其次,对于所有因为“无逮捕必要”而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管,扣押相应证件,并将其有关信息上,防范其逃跑;再次,就是应当修改法律,对于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,不但要没收保证金和处罚保证人,而且应当作为一个量刑上的从重情节,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。 (相关报道见A14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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